2018年中國礦產資源行業政策法規、製度改革及稅費分析
2017年以來,我國繼續推進礦產資源領域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取消了一批行政審批事項,修改了《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廢止《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不斷完善礦產資源產權製度,推進礦產資源管理體製和稅費改革。
一、礦產資源政策法規
1、行政法規
完善《地質資料管理條例》。2017年3月1日,依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6號),將《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規定以外的地質資料,自匯交之日起90日內,由地質資料館或者地質資料保管單位予以公開。需要保護的,由接收地質資料的單位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規定予以保護。”
廢止《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8號),針對已取消的地質勘查資質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廢止了《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2008年3月3日國務院公布)。
2、政策意見
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201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產權製度,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製,完善自然資源有償使用製度,發揮空間規劃對自然資源配置的引導約束作用。
調節市場供需。2018年4月,自然資源部印發《關於調整〈關於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有關規定的通知》(自然資發〔2018〕16號),為煤炭行業釋放優質產能、促進供需動態平衡提供政策支持。
加強城市地質工作。2017年9月1日,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加強城市地質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7〕104號),提出到2020年實現三大目標:一是基本形成與新型城鎮化發展相適應的現代地質工作體係;二是基本建立城市地質資源環境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製度體係;三是探索形成城市地下空間資源係統化、產業化、綠色化開發利用模式。
二、礦產資源製度改革
1、自然資源管理“兩統一”
自然資源部成立後,將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製和生態保護修複職責。在礦產資源管理方麵,負責礦產資源的調查監測評價、統一確權登記、有償使用、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國地質工作。
2、礦業權出讓收益及占用費製度
建立礦業權出讓收益製度。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將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4∶6。同時,加快推進礦業權出讓製度改革,***實現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協議出讓行為。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印發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並於2017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
參考觀研天下發布《2019年中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行業分析報告-行業競爭格局與未來商機預測》
截至2018年6月底,河南、天津、內蒙古、重慶、廣西、山西、海南、甘肅、青海、雲南等地相繼發布了本地區礦業權市場基準價,浙江、湖北、湖南、遼寧、吉林、江西、黑龍江、貴州、新疆、河北等地已發布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征求意見稿,除上述地區外,四川、廣東等也在開展相關工作。
建立礦業權占用費製度。將現行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權占用費,並將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2∶8。
3、礦業權出讓製度改革試點
2017年以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省(區)為試點的礦業權出讓製度改革有序推行,探索了一批好經驗、好做法。試點省份競爭出讓礦業權比例不斷提高,簡政放權持續推進,礦業權登記管理更加規範,為2019年在全國推廣實施礦業權出讓製度改革積累了有益經驗。
2017年6月7日,國土資源部公布實施《關於委托山西省等6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部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75號),決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省(區)國土資源廳,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部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
4、礦業權審批登記製度
為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完善礦業權審批管理製度,2017年國土資源部先後印發了《礦業權交易規則》、《關於進一步規範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權申請資料的通知》和《關於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4個規範性文件,進一步規範礦業權交易行為,規範和完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登記管理,對礦業權申請資料進行精簡合並,不斷提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領域的營商環境。
5、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複基金製度
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複保證金,調整為管理規範、責權統一、使用便利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複基金。2017年11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共同印發了《關於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複保證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複基金的指導意見》(財建〔2017〕638號),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關於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複責任機製的指導意見》(財建〔2016〕215號)。
三、礦產資源稅費
1、資源稅
2017年11月20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共19條,明確資源稅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品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稅對象為礦產品和鹽。
2017年12月1日,水資源稅試點範圍首批擴至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寧夏、陝西9個省(區、市)。
2017年全國資源稅收入總額1353億元,同比增長42.3%,占國家稅收總額的0.94%。2018年1~6月份資源稅840億元,同比增長20.2%。
2、環境保護稅
2016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第61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與《環境保護稅法》同步施行。這是我國***部專門體現“綠色稅製”、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從2018年1月1日起,我國開征環保稅,停止征收排汙費。
環境保護稅涉礦稅目稅額表
稅目 | 計稅單位 | 稅額 | |
大氣汙染物 | 每汙染當量 | 1.2-12元 | |
水汙染物 | 每汙染當量 | 1.4-14元 | |
固體廢物 | 煤矸石 | 每噸 | 5元 |
尾礦 | 每噸 | 15元 | |
危險廢物 | 每噸 | 1000元 | |
冶煉渣、粉煤灰、爐渣、其他固體廢物(含半固態、液態廢物) | 每噸 | 25元 | |
噪聲 | 工業噪聲 | 超標1-3分貝 | 每月350元 |
超標4-6分貝 | 每月700元 | ||
超標7-9分貝 | 每月1400元 | ||
超標10-12分貝 | 每月2800元 | ||
超標13-15分貝 | 每月5600元 | ||
超標16分貝以上 | 每月11200元 |
資料來源:國家自然資源部 資料來源:國家自然資源部,觀研天下整理,轉載請注明出處(ZQ)